武汉传媒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3-07-20来源:原创文章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结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几条原则:

1.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贫困县市、边远地区、西部就业。

3.学校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到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4.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的原则。

5.学校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

6.学校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三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条 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五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且已录取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考试结果不确定的,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考试通过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学校出示录取通知书原件。

第六条 毕业生所需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习成绩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教务部门盖章。推荐表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学院签署意见,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盖章后有效。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然后到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登记手续。无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除劳务合同)一律视为无效,不能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八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持学校发放的就业推荐表、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所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补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以利用寒暑假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第十一条 根据个别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还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将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甲方)和毕业生(乙方)双方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登记。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在此规定日期内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生源所在地就业计划,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生源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就业推荐服务机构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

第十六条 对确因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至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

如暂时需要将户口、档案存留在学校的,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并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户口、档案暂留学校协议书,学校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留户口、档案关系,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工作单位。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档案、户口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提供各类报考、出国、结婚登记、司法公证等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有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仅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从毕业之日起,毕业生两年内初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对拒不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者,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八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

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迁回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办理其就业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须补齐应交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和收集,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规定缴纳违约金,由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文件。毕业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持新单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书,方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和体现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各二级学院应准确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将定期公布各专业签约率。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协助学校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毕业生可通过学校网站和各宣传栏查询、了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各种就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凡到学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到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报到登记,并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决定招聘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签字、盖章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登记备案

5.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学校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署意见,经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即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以丢失或其它理由第二次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需要声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如隐瞒事实,毕业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件,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9月11月,毕业生基本情况摸底,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情况上网,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2.12月次年4月,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它形式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3.次年5月,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要求,审核并报送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4.次年6月,毕业生离校。

5.次年7月初,毕业生工作总结。

第五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就业过程中,毕业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如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毕业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出参加招聘活动,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就字〔202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