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和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及重要行政事项。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若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每2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周三下午。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校长办公会;因特殊情况会议不能如期举行时,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并另行通知开会时间。
第六条 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各学院院长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准备会议有关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归档备查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研究提出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示或会议精神传达、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学校重要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通报前期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情况。
(二)研究拟提交学校董事会的重要事项及工作方案。
(三)研究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项事业专项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
(四)研究提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事分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五)研究提出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基建项目实施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六)研究提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研究制定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审议决定学校召开有关教学、学工、人事等业务性工作会议的事项,听取各单位、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聘任以及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实施意见。
(九)研究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及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以及需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是涉及到全校性的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条 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一周,由相关校领导提出并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经学校办公室汇总,报校长(或受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审定意见,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总表》,同时收集、整理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议题事项的意见、建议或方案,并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使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充分的思考,便于讨论、审议和决策。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方案时应注意: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议题,议题主要部门或单位应事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按《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总表》规定的议题顺序依次进行,除参会人员外,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按会议安排顺序,在讨论进行到相关议题时入会,当汇报或接受咨询后即可离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报人(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或与该议题相关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包括议题背景、思路、政策依据等,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后,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概括讨论结果,最后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决定执行的主管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对暂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事项,除紧急情况由校长裁决外,一般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改期再议。
第六章 议事原则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若议题涉及所分管单位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内容或临时动议。对于来不及报送而又急需讨论的事项,可先口头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权。校长办公会的议题,若涉及校长办公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及其家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所有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属于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以校长办公会纪要形式发布。需要行文的事项,另行发文。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尊重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等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决议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一经作出,不能随意变更。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或因条件限制无法执行的,学校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校长报告,由校长征询校长办公会成员意见后,予以决断或变更决议,并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执行校长办公会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相关责任单位须于校长办公会纪要发出后,在会议决定的办结时间内将决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跟踪了解决议执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会议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校务会议事规则》(院行字〔201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