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学校办公室按照职责或校领导授权,督促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项决议决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调各单位解决在执行、落实上级命令和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单位贯彻落实校领导决策的典型经验,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学校办公室负责与分级承办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围绕中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口头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和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各类规划和重要工作计划所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学校校务会、教学例会等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重要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批转或重要来信、来访及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一般方式
(一)一般事项采取电话、口头等方式督办、催办,必要时将办理情况行成文字材料报送校领导阅知。
(二)重要事项下发《武汉传媒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进行书面督办。
(三)重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督查督办。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学校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等,确需纳入督办工作范围的,学校办公室应及时予以立项,并详细填写《督办通知单》,提出督办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纳入督办工作程序。督办意见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时,应适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督办。学校办公室对确定的督办事项,要进行立项登记,填写《督办事项登记表》,便于进行跟踪督办。
(二)交办。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批示,区分不同事项,采取督办通知单或电话、口头等方式,将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要对交办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办理。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对交办有异议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提出转办意见,经校领导同意,方可退回重新交办。
(三)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学校办公室适时催办查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办结。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在督办事项完成后,如实填写《武汉传媒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办理结果”一栏,并及时反馈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对办结结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呈报校领导审阅通过后,方可视为办结。
(五)立卷归档。对办结后的督查督办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完成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督查督办结果的使用
(一)凡列入督办事项、接受督查督办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校办提出建议,学校以适当的方式提出表彰。
(三)督办工作执行情况将与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挂钩,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因失职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四)对督办工作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会不定期编印《武汉传媒学院督办通报》,及时通报督办事项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