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时间:2024-01-09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传媒学院档案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参照《武汉传媒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类档案归档的时间要求:学校各党政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教学单位档案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类、基建类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

第五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对立卷部门档案员进行档案立卷和管理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并在档案移交时,对归档材料进行案卷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组卷、拟写案卷标题、编排张(页)号,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第七条 移交档案时,立卷人需提交“档案材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以及移交档案目录电子表格。经档案馆人员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返还移交部门留存一份。

第八条 征集、代管、捐赠档案的交接手续同第七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