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信访条例

时间:2017-10-12来源:NULL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领导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我校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指校内师生员工与校外人员采用书信、网上校 长信箱、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信访的范围:
     (一)对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对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反映本部门和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四)其它有关事项。上述第(二)、(三)项信访事项,如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四条 信访人员在反映情况时,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若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方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意见,代表人数应不超过5人。
     第五条 学
信访工作管理部门为学办公室,负责具体受理、组织协调和办理信访事项。学办公室下设来信来访接待室。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受理原则是坚持分级管理,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按章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员提出的有关信访事项,并指定人员办理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若信访人员提出的事项属于教代会、学代会和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分别由有关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和监察部门受理。
     第七条  全校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每周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进一步加强校领导与师生员工之间的交流。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亲自阅批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加大对信访件的督查督办力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推诿、拖延;属于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迅速办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及时回复信访人员。经校领导批示或经校领导授权由学校办公室批转的信访事项,除了将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员外,还应将办理结果回复学校办公室。各部门要加强信访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结案质量。对于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时办理结案的事项应向信访人员解释清楚,并向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于师生员工来访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要积极引导信访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第八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逐级上访,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不得有违法行为。信访人员若无理取闹,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接待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接待部门可以请求保卫部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信访人员。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