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8-18来源:NUL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院行字〔2017〕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交流学习、教学实习、外出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社会考试、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毁灭证据、捏造事实,态度恶劣、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侮辱刁难、谩骂、殴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相互串供、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积极施救或者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必要赔偿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 

)出于过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的,视为屡次违纪。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612个月,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其中受警告处分期限时间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时间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复学后处分期自动顺延。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期限至毕业之日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举办非法政治性沙龙、俱乐部;

(三)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等;

(四)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包括冒领、虚报)、侵占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不满1000元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案值达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达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视其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满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价值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教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或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未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打架斗殴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赌资数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承担全部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校 (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伪造、转借、冒用公章、证件或文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或者虚假、有害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发布恶意信息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传播国家秘密、其他单位、集体或他人隐私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崩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效(价)支付凭证或者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按有关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者或者有悖公序良俗行为的,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乱拉网线、改装水电设备、使用或存放各种违规电热器具)、用火(如:在学生寝室内用明火进行烧煮食物、吸烟、焚烧物品等)、使用危险品的,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任何区域有悬挂横幅、标语、旗帜、张贴海报或散发资料等存在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校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校内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 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五)在校园内携带、存放或者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组织、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团体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组织、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对酗酒闹事引起纠纷,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写乱画,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体育场、食堂、宿舍等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场所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通过翻越围墙、钻护栏、强闯道闸等非正常渠道进出校园、寝室的,攀爬窗户、阳台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携带、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校园大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集会、大型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恶意拨打紧急电话及校园110、值班电话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持有、私藏、买卖枪支弹药(含气枪)的,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没收刀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聚众淫乱、卖淫、嫖娼(含网络卖淫、招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调戏、偷窥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猥亵他人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作伪证、妨害他人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以及窝藏包庇明知是犯罪的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宿舍)、教室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室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调整、转借、出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晚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在宿舍考勤管理中,由他人代替考勤或帮他人代替考勤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五条 对无故旷课和不按时到校注册、请假逾期不归、擅自离校者可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累计2030学时/学期,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3140学时/学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4150学时/学期,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5160学时/学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60学时/学期以上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双休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七)不按时到校注册、请假逾期未归、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6个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

2.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考试内容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交换或协助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通过技术手段判定为刷课的考试作弊行为;

10.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12.持假证明材料申请缓考、补考;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三人及以上共同策划或实施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

5.利用网络技术篡改分数;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毕业设计、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开发表作品中,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篡改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填报、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 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代为制作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买卖论文、 学术作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上课或替他人上课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经学校校务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不予评优评奖;

(二)有处分学生需授予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分期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三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并向学校校务会报告工作。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条 属日常行为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处作为牵头单位进行处理;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作为牵头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牵头单位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证据应当包含上述多种,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的印证和支持。

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保卫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取证;触犯刑法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提请或者协助、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事实查清后,保卫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送交牵头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

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个工作日为限

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作出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书面下达《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可以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辩,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为放弃申辩。对学生的申辩,牵头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牵头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形成《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见附件3,连同所有证据一并报送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拟作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校长授权学生事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九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按一人一文制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7〕56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由班主任、辅导员作为受处分学生的督导教师,负责学生处分期内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处分期满,《学生手册》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

(四)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时,专业水平或综合素质有所提升;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正式认定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到相应要求。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80小时;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160小时。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处分期限已完成二分之一,除满足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4月前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一)在校期间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研究成果被学校认可的;

(三)在校期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授权专利的;

(四)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奖励的;

(五)被高一层次学历教育录取的;

(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再次受到违纪处分处理的;

(二)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5,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在毕业当年的4月前提出申请),并附《学生手册》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反映本人表现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按期解除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及相关材料;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学院结合评议意见进行研究后,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交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及相关材料见附件6)

(三)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五)学生所在学院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束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按照《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清单》见附件7进行材料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或参照本办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屡次”指三次及以上;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武汉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校学字〔20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