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要依法合理筹措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既要做到广泛筹集资金和组织资金来源,满足教学和日常行政办公需要,又要降低筹资成本,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分明、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强化内部控制。学校所有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实行执行与监督行为相结合。执行与监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有牵制、有稽核。对学校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学校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形成由分管财务的校长与财务处处长实行联合签署方为有效的制度(简称联签制度,下同)凡涉及到重大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学校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凡不符合制度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有权抵制并向校长与财务处长汇报。
第七条 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学校各项财务预算,为加快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打下基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要体现“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先进性”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的目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检查和考核,以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经济业务都应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二、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及时处理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收益和成本费用的计算应当互相配比。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个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 各项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应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财务处处长以外的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由财务处处长派人员监交,财务处处长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由学校董事会派人员监交,在移交过程中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未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和财务处处长同意,其他部门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准借阅会计档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
第十八条 学校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均应有合法的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法正确、符合时限。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所收付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除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第二十三条 账簿分类为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及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记账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财产应当按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七条 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查,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变更,同时变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预付货款(预付定金)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按原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别设置日记账,并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逐日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三十一条 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第三十二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定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报董事会或分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冲抵坏账准备。
第三十三条 存货,是指库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等。
学校的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等。学校的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有数量、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对于各种在途材料、物品应进行明细核算,并隨时检查到货情况。
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或分管校长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年度决算前清理完毕。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盘亏或盘盈及毁损,除应由过失人赔偿外,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存货盘点方式,采用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装订成合订本的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经资产处同意,主管领导审批,认为有必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含十六小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格入帐;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制定分类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率、分类折旧率。财务部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当月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次月起计算折旧,当月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自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可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指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经营为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学校筹建前期准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有关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在开始经营后,按国家财税规定进行分摊或一次性入成本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和预提费用等。
应付款项应当按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第三十七条 非限定性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
学校则应按根据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并于收到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收到或存入合资学校开户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资金的记账依据。
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投资,应按合同规定和合资各方协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的依据。
各方的投资,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学校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一切与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凡已支出的费用,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应付工资的核算应根据核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以及学校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等有关记录,计算员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员工的各项公积金和国家对员工的各项津贴,也应列入成本和费用。
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分别汇集,项目建设期间应汇集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各项工程建设费用、经营运行期间应汇集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学校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等)、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等及其他费用。
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分清学校内部各部门成本和费用的界限。
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财务部严格按计划进行资金预算,并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上升和降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收入、成本和费用应相匹配。收入、成本和费用入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也不能只记成本,不记收入。
当月收到以前年度的收入时,应相应结转以前年度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净利润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减所得税。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损赠支出和非常损失等。
学校发展基金经批准可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按学校章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外币业务,是指对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学校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账款)和债务(如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应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学校对外发生外币业务时,无论增加或减少,均应采用当日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记账。月终,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金额。因汇率不同而出现的差额,作为汇单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学校校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