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是优化室藏档案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在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专职档案管理员会同有关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每3-5年进行一次。
二、档案鉴定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
三、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认真审核该档案室对这些档案材料提出的处理意见,从而准确地判定和做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决定。
四、经鉴定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以全宗为单位编制的销毁清册。
五、档案鉴定小组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鉴定情况写成鉴定报告连同销毁清册一起呈报给主管领导审批,鉴定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六、经审批批准销毁的档案,由档案室再保存一至两年,确无价值才能销毁。
七、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名以上人员为销毁人和监销人,其应根据销毁清册认真复核清点拟销毁的档案,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签名,鉴定报告及销毁清册由档案室存档并永久保存。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当作废纸出售或做其他用途,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