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1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络信访平台、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及校内部门/ 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本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新发生的信访事项,并持续跟踪解决和处理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第二条所述方式向学校或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员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校或相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意见,代表人数应不超过 5 人。信访活动产生的食宿、路费等费用由信访人自理。

第八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不得有违法行为。信访人员若无理取闹,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接待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接待部门可以请求保卫部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学校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

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履行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三)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十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部门/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配合上级机关处理好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受理信访事项后,将分类处理。

(一)对属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交办、转办;

(二)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尽快办理;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不予支持。

需学校答复信访人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拟出书面答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直接予以答复,但书面答复意见须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到学校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 6 天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办理结果形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督办。对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督办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